淮北讯 2月7日,新春伊始,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迎来了第一面锦旗。赠送单位淮北某混凝土公司在锦旗上写着“为民办实事 人民好法官”,该公司对杜集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平、公正的执法表示衷心感谢。
2020年,长丰县甲公司承建杜集区管网改造工程。工程施工期间,甲公司与淮北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了《砼供需合同》。合同签订后,淮北某混凝土公司向甲公司陆续供应混凝土391方,价值22.7万余元。当淮北某混凝土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时,甲公司以未见合同及签收混凝土的人不是其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某混凝土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
淮北市杜集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查明淮北某混凝土公司提供的证据仅有合同和签收人签名的收料单,至于签收人与甲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淮北某混凝土公司却无力提供。也就是说,从证据角度来分析,不能直接认定甲公司是淮北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严厉打击该承担付款责任的义务主体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承办法官引导甲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进一步佐证,与此同时,法院查询甲公司因该工程与其他公司发生的纠纷,通过关联案件查明认定的事实,寻找与本案有关的线索、证据。最终法院查明,在收料单上签名的人员不仅参与了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建筑材料的买卖业务,甲公司还与个别人员就管网改造工程的事项签订责任书。据此,杜集区法院依法作出甲公司向淮北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25.59万余元的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