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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13 14: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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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堂、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宏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正堂与第三人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撤销(2022)皖0111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解除(2009)包执字第912号案件对合肥市淝河路11号第四层8套房屋及后院房屋的查封,解除对合肥市淝河路11号第四层8套房屋及后院房屋拆迁款的冻结;(初步总估166496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臻昌汽车配件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廖沙阳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臻昌汽车配件经营部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闽意汇建材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曹建国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家新、蔡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陈长顺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何家新、蔡红梅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勇、越道翠:本院受理原告孔锐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李勇、越道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克瑞特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克瑞特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衣之家经营合同书》;二、驳回原告北京克瑞特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8元,由原告北京克瑞特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108元,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减至100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特此公告

霍山县宏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3日

  合肥市包河区丢龋百货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吴家荣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丢龋百货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191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丢龋百货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吴家荣国作登字-2020-F-01057812“招财猫和祝愿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二、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丢龋百货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吴家荣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吴家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悔过书

  本人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经深深认识错误,向社会忏悔认错,保证以后不再做出这样的事情。

悔过人:杨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