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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03 11: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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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霖: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梅诉被告林志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桂林、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多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桂林、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寿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鸿与被告方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方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鸿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方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廷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江琪:本院受理杨康诉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均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1502破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常州南苑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2022)皖15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常州南苑塑料有限公司对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3)皖1502破1-1-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28日前,向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高升律师18604688840;徐浩律师联系电话:17351991262)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9时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六安市悦诚羽绒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章3415020101162遗失,声明作废。

  许兵(执业机构: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遗失律师执业证(职业证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151087913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