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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1-20 10: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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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的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追偿权纠纷【案号:(2023)皖0706民初87、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15日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刘旭彬:本院受理原告刘忠清与被告刘旭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129号,本院已经穷尽法定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案涉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378号)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骏卿与被告安徽胜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小方:本院已受理原告夏海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海波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89784.6元整,并承担自2020年7月4日起至清偿货款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978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暂时从2020年7月4日计算至2021年6月11日,共计342天3659.52元计算方式为:89784.6×4.35%÷365×342=3659.52元,实际支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朝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洋春、马文辉、马文武、周伯川: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洋春、马文辉、马文武、周伯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蓝动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广明、胡广梅、左庆忠及第三人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杰信车用空调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艮果与被告安徽杰信车用空调有限公司、安徽睿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杰信车用空调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