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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1-19 12: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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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明诉被告王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3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成:本院受理原告宋香山诉被告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查从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查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3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浴淘:本院已受理原告孙晓英与被告赵浴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昌海:本院受理原告尹言生与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朱昌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小辉:本院受理原告韩林洋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黄小辉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3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敏宝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杰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敏宝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2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重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国瑞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重明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7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玲:本院受理原告袁国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3)皖0122民初2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兵、王五侠: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国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刘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汪志广与被告刘晓敏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汪志广与被告刘晓敏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60元,由原告汪志广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精古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闻巧珍与安徽精古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案号:2022合仲字第1008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