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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1-16 1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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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朱勇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朱勇康、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皖0706民初3029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贷款本金4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截至2022年10月8日已到期的利息及罚息为137837.03元,以后利息按罚息标准即年利率7.917%主张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时止)。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贷款本金3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0月9日起以本金3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扣除已代偿的利息25876.1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三位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不在登记地办公、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朱勇康长期不在户籍地及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章琛:本院受理原告张笃兰与被告章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5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邱辉、闫晓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之宏与被告闫增山、李素芹、邱辉、闫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5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高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辛梅宝: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真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恒高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辛梅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政业: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9344号原告管自祥与被告王政业、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9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克永、杨兴林、怀远县全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克永、杨兴林、怀远县全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杨兴林名下所有的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一期37栋17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4018392-1、14018392-2),评估金额为9706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照勇、胡昭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大苗与被执行人胡照勇、胡昭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照勇名下所有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龙飞明珠花园15#207室(产权证号:上派011408)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被执行人胡照勇名下所有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龙飞明珠花园15#207室(产权证号:上派011408),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1336894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建军、朱勤娟: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晨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朱勤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线下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我院依法委托安徽三永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建军名下所有的皖A8AM90欧旅牌旅居车进行传统评估,评估金额为246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上述车辆。

肥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