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德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2)皖0191民初14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德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35367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孔德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卜晓芹: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卜晓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2) 皖0191民初141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卜晓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35367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卜晓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 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鸟垦电器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鸟垦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2)皖0191民初1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鸟垦电器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鸟垦电器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新:本院受理原告沈建东与被告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11民初21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德中:本院受理原告陆公平与被告张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 民初2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祥胜:本院受理原告汪海波与被告曾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长龙:本院受理原告孙洁与被告吴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磊:本院受理原告陈云与被告高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余国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翠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国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顺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58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小冬:本院受理原告屠顺停诉被告何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皖0111民初15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纪胜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科金属制品经营部诉被告纪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15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维才:本院受理原告赵洪忠诉被告李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皖0111民初15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蒙城县康健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康健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任芝凤诉被告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的《<毒蜂>份额认购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认购款10万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3年1月11日刊登的原告安徽银钻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澳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4310元及违约金32931元(总货款329310元×10%=32931元),合计217241元”。其他内容不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耀宗(身份证号码341204199106111611):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耀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耀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195元;二、被告李耀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1.5倍标准计算至违约金达100000元止);三、被告李耀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7000元;四、驳回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485元,由被告李耀宗负担3463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735.97元由被告李耀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2) 皖0103民 初116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22破11号之一
2022年8月5日,本院根据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省霍邱县蓼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徽省霍邱县蓼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查明负债金额为509148.67元,名下无资产、无财务账簿、无职工信息、银行账务无资金,现无任何破产财产,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清偿能力,亦不具备重整或和解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宣告的条件,且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裁定宣告安徽省霍邱县蓼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徽省霍邱县蓼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霍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