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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1-12 15: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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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魏魏:本院受理原告王进伟诉被告范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团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团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博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尚博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沃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申柱:本院受理原告黄莉诉被告廖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良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光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贺梅、宋强诉被告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吴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冲:本院受理原告贾雨生诉被告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元:本院受理原告邵松诉被告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徐坤: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多洋诉被告吴徐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燕翔、侯纯松、安徽百盛鑫奥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尚长磊诉被告孙燕翔、侯纯松、安徽百盛鑫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1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光霞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张德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刘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张德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良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咏梅诉被告刘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的原告焦程斌诉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卜佑丽: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卜佑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2) 皖0191民初1408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卜佑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卜佑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向忠:本院受理原告唐煜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高向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煜宝归还借款55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9月21日起以5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唐煜宝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蒙城县人民法院曹先锋遗失执行公务证(编号:34030408 ),声明作废。

  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皖A87416,车主:陈宗同,身份证号码340111195612026515,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和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B类,声明作废。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钰遗失工作证(编号:皖法S00041202),声明作废。

  熊小倩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收专用收据一张,编号为:皖财专字(2017)0001788983。2021年5月24日预交诉讼费4225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