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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1-11 1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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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澳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钻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澳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4310元及违约金14296元(以184310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自2020年12月11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合计198606元,以后违约金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发峰与被告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宗小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宗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3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72. 7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宗小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胜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93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52元由被告胡胜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煜:本院受理原告孙良与被告阮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良购车定金2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4元,由被告阮煜负担403元,由原告孙良负担401元。保全费421元,由被告阮煜负担211元,由原告孙良负担2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受理申请人胡文凤申请胡家友自然人失踪一案。申请人胡文凤与胡家友系父女关系,因被申请人胡家友在2018年9月10日在长丰县岗集镇养老服务中心失踪,2018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所在养老院院长郑传友到长丰县岗集镇派出所报案,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人胡家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胡家友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胡家友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胡家友情况,向本院报告。

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502破5号之四

  申请人: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梁舒婷,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已查明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在受理破产清算前已被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予以清偿债务,公司经营过程中无财务账簿,无职工登记信息。管理人调查发现,公司已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据此,请求本院终结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于2022年10月12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了执行职务及债权审核情况。

  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资产、无财务账簿,无职工信息。截至2022年10月12日共收到2家单位债权申报材料,申报债权总额为4512135.55 元。管理人审核后确认债权总额为4512135.55元;优先权0元,普通债权4512135.55元,已经申报及债权审核确认。合计负债为4512135.55元。

  本院认为,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具备破产重整、和解的可能性。符合法定破产宣告的条件,且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夏斌遗失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功能卡(卡号:ZFWGZ094),声明作废。

  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侯欣怡遗失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功能卡(卡号:ZFW069  ),声明作废。                 

  中共安徽省委讲师团吴诚诚遗失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功能卡(卡号:JST030  ),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