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顾客购物摔伤致残谁之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1-04 15:06:36

霍邱讯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超市购物时不慎摔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花费医药费8000余元。近日,王某以某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损害为由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令某超市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0491.9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21年12月3日,王某在某超市购物,超市监控视频显示上午9时33分,王某手持购物篮行至超市通道柱子旁摔倒(该通道为监控盲区),挣扎起身后被同去购物的熟人搀扶至左侧通道,之后又有两名购物者推着购物车从王某摔倒处来回通过,接着超市一名工作人员从事发区域捡出一个纸盒。王某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日常生活常识的成年人,购物时应尽谨慎观察义务。原告摔倒后另两名购物者推着购物车从事发区域通行无碍,反映出纸盒对通行的影响不大。事发时原告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该纸盒,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相应过错。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

被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未尽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对原告摔伤的后果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