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城:原告窦清与被告陶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陶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窦清借款本金398844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988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陶城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窦清有权对陶城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梨花巷7号307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4773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窦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199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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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曙与被告安徽恒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恒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曙房屋租金3640元、押金1000元、违约金500元;二、驳回原告韩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5元,由安徽恒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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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俊通建材有限公司、许正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俊通建材有限公司、许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524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4524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6元,由被告许正建负担4580元,由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7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正建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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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明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明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21600元。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黄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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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泽江、徐克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克琴、宋泽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克琴、宋泽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7733.72元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10月18日违约金为954.08元,之后违约金应以17733.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68元由被告徐克琴、宋泽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晶与被告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乐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5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王克清、高瑞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尉敬刚诉被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王克清、高瑞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菊玲:本院受理的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191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的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191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顾德兵:本院受理的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191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义安区钟鸣镇优速包裹配送站:本院受理原告崔志刚与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义安区钟鸣镇优速包裹配送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崔志刚保证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崔志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11元,由原告崔志刚负担524元,被告义安区钟鸣镇优速包裹配送站负担787元。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宋占清:本院受理原告查日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 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706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宋占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查日安借款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宋占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建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莲湖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你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莲湖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铜陵建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土地续租合同》;
二、被告铜陵建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莲湖村民委员会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22年11月21日的租金64267.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65元;
三、被告铜陵建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土地恢复原状,并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莲湖村民委员会;
四、被告铜陵建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11月22日至腾空土地恢复原状之日止,以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7060元/年的标准继续向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莲湖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占用使用费;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莲湖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04元,由被告铜陵建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仇俊峰(警号028527)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声明作废。
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王晓晨遗失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功能卡(卡号:ZFW17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