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宏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康龙、安徽骊歌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世杰诉被告王康龙、安徽骊歌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张德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中锐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张德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晨(身份证号码340103198806024511):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与被告方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1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飞劳务费95700元及利息(以95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晨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尔龙(身份证号码370122197506291730):原告侯俊峰与被告崔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尔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俊峰支付货款1343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顺延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侯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88元,由被告崔尔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2)皖0103民初126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传道、许兴兵、曹长东:本院受理原告蒋胜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王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
一、王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贷款本金6349.08元及截止2022年5月16日止的利息(含罚息)2694.37元;此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王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律师代理费900元;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核实结算),由王睿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根据芜湖王拐医院和芜湖康达医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芜湖康达医院将于2023年1月1日变更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伍长海,主要负责人变更为伍长海。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由芜湖康达医院承担。请相关权利人和义务人在此公告后,及时与联系人(姓名:叶显高,电话:13865538999)联系,行使相应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特此公告
芜湖康达医院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