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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26 14: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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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立涛:本院受理原告赵振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返还货款46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229.6元(违约金以4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2年4月15,4月16日以后的违约金以同样方式计算至款清日)。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章礼青与被告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礼青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4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任元清:本院受理原告胡家磊与被告任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任元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家磊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任元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汪朝庭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皖1522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汪朝庭对霍邱县瑞丽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皖1522破17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霍邱县瑞丽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霍邱县瑞丽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向霍邱县瑞丽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李家祥,联系电话:1836551393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霍邱县瑞丽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霍邱县瑞丽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霍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刘志平、吴小梅:本院受理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志平、吴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刘志平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145号义井公寓2幢2103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34388号,面积78.18m2)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412009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318013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668987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拍卖预告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威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朱东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振威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朱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振威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朱东海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2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鑫:本院受理原告李道芬诉被告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3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特沃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特沃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3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方杰:本院受理原告邓青梅与被告李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2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金花: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家珍诉被告鲍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秦继忠律师执业证遗失,号码为:1341519951080897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