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兆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771001****)、刘坤(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70726****):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九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兆华、刘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九华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房产分割”中第2款、第3款“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二环路以南铁路以北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三期7幢105室、106室(不动产证书号:房地权证合瑶第81****号)的商铺离婚后归女方个人所有;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1888号砂之船艺术商业广场1幢-a-2、1幢-a-3商1202(不动产证书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号)的商铺离婚后归女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分割条款约定;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健熙、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健熙、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健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305.86元及截至2022年9月10日的利息13960.36元、违约金1500元;二、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健熙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被告吴健熙名下车牌号为皖AE0K11的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吴健熙名下车牌号为皖AE0K11轿车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健熙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88元由被告吴健熙、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邢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3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唱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小胖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唱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唱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6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依蝶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191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蚌埠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蚌埠恒远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7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