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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09 1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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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张勇、尹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杨权兴与被告张勇、被告尹丽丽、被告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权兴货款780000元及利息(以7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勇、被告尹丽丽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权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2137元,原告杨权兴负担837元,被告张勇、被告尹丽丽、被告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勇、被告尹丽丽、被告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8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晓国:原告浙江科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盟公司)与被告陈爱民、王黎明、陶晓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爱民、王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科盟工贸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31571.35元及利息(以331571.3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科盟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2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23元,由原告浙江科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481元,被告陈爱民、王黎明共同负担664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莱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莱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都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961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继红、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亮与被告秦继红、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廷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炽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廷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440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毫与被告张金、张琴、张星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刘毫对于本院作出的(2022)皖011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原告刘毫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文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刚与被告张文寿、第三人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