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告
(2022)皖1502破10号之一
本院在办理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财务账簿及文书资料全部遗失,致使管理人无法继续对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工作,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皖1502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02破7号之十三
本院在办理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财务账簿及文书资料全部遗失,致使管理人无法继续对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工作,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皖1502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02破9号之三
本院在办理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财务账簿及文书资料全部遗失,致使管理人无法继续对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工作,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皖1502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02破8号之二
本院根据六安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皖1502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六安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六安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02破11号之六
本院根据安徽六安春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皖1502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安徽六安春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安徽六安春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03破32-3-2号
本院根据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11月26 日作出(2022)皖1503破 32-1-3 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03破30-3-2号
本院根据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2022)皖1503破 30-1-3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03破31-3-2号
本院根据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2022)皖1503破31-1-3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陆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任永梅,被告肖玉梅、郑燕给,并有第三人李献伟、亳州市路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 民初 12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查俊:本院受理原告章超诉查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508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安徽金博略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02 民初 12229 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安徽金博略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3月 31 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咨询服务合同》解除;二、被告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金博略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款 3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舒方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睿智千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 0102 民初 1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舒方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睿智千谊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101176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应以 10117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6 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睿智千谊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 2340 元,公告费 800 元,合计 3140 元由被告舒方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春阳: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绿明冷冻食品经营部诉被告许春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 0111 民初 121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香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派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 0111 民初 1185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公民身份证号 340111196503231012):本院受理原告赵莉诉被告张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优特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财务公章,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