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明: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娟与被执行人杨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拍卖)。 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杨兴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4幢地下车位 4-172 [不动产证书号:合包150059830] 进行传统评估,评估金额为8808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上述地下车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万波、谢晓敏、上海核创网络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华与杨万总、合肥万青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了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2执68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追加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书霞:本院受理原告姚能喜诉被告汪书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 )皖0706民初28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顺安法庭(顺安镇政府五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迅捷数码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聚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4398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回汽车费用16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车辆钥匙或者支付18360元配换钥匙费;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秀英、张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金玲申请执行合肥铭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案号(2022)皖0111执恢61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11执恢61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裁定书),杨秀英、张军系合肥铭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加为本案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追加裁定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法追加。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居正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储涓娟与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居正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6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忠健与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 皖1503破8-1-2号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嶚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乃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35730439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22)皖1503破8-1-1号民事裁定,受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1日
遗失声明
我单位原有车辆示警灯使用证遗失,分别为:皖HLZ911使用证编号路政0832、皖H8E815使用证编号路政1019、皖HSS105使用证编号路政0524,声明作废。
宿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