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李某利用赌博网站管理账号坐庄,进行世界杯赌球,从中抽头渔利30余万元。令李某始料不及的是,自己之举与现实生活中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参与人员、参与方式上都有很大区别,且只是发生在世界杯期间,不属于长期以赌博为业,却最终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请问李某构成犯罪吗?
读者:赵云
赵云读者:李某构成赌博罪。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李某之举与之吻合:一方面,李某以抽头渔利方式牟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李某的行为明显当属其列。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