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磊与被告李星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星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夏磊16000元;二、驳回原告夏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李星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真: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宝顺与被告陈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宝顺货款94250元;二、被告陈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宝顺违约金(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2378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94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殷宝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4元,由原告殷宝顺负担1397元,被告陈真负担313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冯连武与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连武服务费30015 元;二、若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则被告陈亮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陈亮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冯连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亮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1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玉生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许高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应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铜陵亿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2) 皖0705 民初5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2)皖0705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铜陵亿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236万元,并支付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3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铜陵亿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4破2号之二
申请人:淮南市国强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11月14日淮南市国强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经审查发现淮南市国强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宣告淮南市国强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强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发现其并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亦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淮南市国强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淮南市国强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4日
SIHALATH PHITSAMAY (皮萨麦 希哈兰女士):本院受理原告符仁胜与被告SIHALATH PHITSAMAY (皮萨麦 希哈兰女士)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符仁胜与SIHALATH PHITSAMAY (中文名皮萨麦 希哈兰女士)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符仁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胡宗平:本院受理原告许进、孙亚君与被告徐雄、孙励筠、第三人胡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5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