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海、段声刚、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厚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文海、段声刚、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闽意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150810.0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50810.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担保费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80%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9元,公告费520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832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另负担12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422破2号之一
2022 年11月17 日,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经审查,发现大发已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宣告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发现其并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亦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裁定宣告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2022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寿县人民法院
浙江自贸区宏赫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合肥聚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自贸区宏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 皖0103民初13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合肥聚利合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合肥聚利合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请求: 1、撤销(2022)皖0103民初1312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