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银银(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0218****)、吴琪(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70109****):本院受理原告史其龙与被告轩银银、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其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 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6000 元及其逾期支付的利息24384 元(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2年9月28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贤应:本院受理原告王和兴诉被告刘贤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贤应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后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后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2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宿松煜阳建材有限公司、张双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柏晗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宿松煜阳建材有限公司、张双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龙、刘小曼:本院受理原告阮胜权与被告江龙与第三人刘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0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支根:本院受理原告周腾飞诉被告杨支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周腾飞与被告杨支根签订的《菜鸟驿站转让协议》于2021年6月3日解除;二、被告杨支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腾飞1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3元,由被告杨支根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通知领取提存款的公告
安徽炎黄酿酒总厂职工马长保、马武景、王红、朱霞、李云、闻利、钱侠、姜可辉、詹业虎、陈孝玉、马颍、汪勤、姜允春:安徽炎黄酿酒总厂破产清算组已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安徽炎黄酿酒总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破字第00001-1号、(2014)颍民破字第00001-2号、(2014)颍民破字第0000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应付给你们13人的破产待遇资金共计玖拾陆万玖仟壹佰玖拾捌元(小写:969198.00)提存到我处,请你们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如是代理人前来领取,请代理人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安徽炎黄酿酒总厂破产清算组出具的证明、领取提存款同意书到我处办理提取提存款领取手续。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安徽省颍上县公证处
2022年11月24日
遗失声明
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工商注册号342422100014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