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持票人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合肥国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 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2月22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汇票号为3010005124739710 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持票人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合肥国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2月22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汇票号为3010005124739710。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布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肥东县人民法院
章琛:本院受理原告张笃兰与被告章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李永保、安徽甄味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昱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保、第三人安徽甄味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3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合肥昱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7元本院予以退回,公告费400元由合肥昱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合肥昱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2)皖0103民初13227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等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坤莹炸鸡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坤莹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坤莹炸鸡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09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代言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新站区代言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市新站区代言小吃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09时30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余跃: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兆祥与被告余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兆祥代偿款102358.34元;二、驳回原告贾兆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4 元,由原告贾兆祥负担3776元,被告余跃负担23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俊祥:原告许道明与被告范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范俊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道明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1年5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 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强:原告合肥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肥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0000元;二、驳回合肥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19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 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飞: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7493号原告周鹏飞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7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增杰: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2634号原告陈辛未与被告陈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高德: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6643号原告邵金华与被告邵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664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金诉被告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6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悔过书
本人因销售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经深深认识错误,向社会忏悔认错,保证以后不再做出这样的事。
悔过人:钟成姐
2022年11月22日
悔过书
本人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在此我向社会进行公开道歉。
悔过人:张立平
2022年11月22日
悔过书
我对自己销售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的行为非常后悔,现在向社会表示公开道歉,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今后绝不再犯类似错误。
悔过人:汤正好
2022年11月22日
遗失声明
杨洋遗失一卡通,卡号:zfw141,发卡单位:安徽省委政法委。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郑宏生,遗失警官证,警号:082049,声明作废。
姚兴荣,男,1918年7月出生,1945年在龙岗(怀远)战役中牺牲。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存根号:皖烈字第012138号,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