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安徽鼎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 皖019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鼎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16910 元及利息(以16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保险费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安徽鼎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裴楠楠、吴祥:本院受理了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楠楠、吴祥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吴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胡岗路裕东景园10幢305室(不动产证书号:合瑶120014380)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46896 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74540 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46896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网络询价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拍卖告知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体月:本院受理卢本祥与康体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1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康体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卢本祥1650.5元;二、驳回卢本祥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康体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传美、陈登荣: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传美、陈登荣追偿权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 庐民二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传美、陈登荣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与蒙城路交口润安大厦1-1602室(合瑶字第120047749号)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02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 元,由被告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龙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邓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邓龙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02民初10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维平:本院受理原告姚俊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沈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俊荣欠款本金19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7月2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维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永昌:本院受理原告殷宝顺与被告熊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熊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殷宝顺货款746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3日为20714.06元,之后违约金应以7468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殷宝顺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8元, 由被告熊永昌承担2830元,由原告殷宝顺承担1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永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8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寨县天堃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昕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寨县天堃商贸有限公司、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2) 皖0111民初651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元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易发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安徽春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魏元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俏庐州饭店:本院受理原告张德保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俏庐州饭店、被告谢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俏庐州饭店:本院受理原告张德保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俏庐州饭店、被告谢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 2022)皖0111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张德保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友合: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和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成超:本院受理原告孙晓宁、孙锦花、胡运群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致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陆忠付对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指定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请各债权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和州大道中段746号临港新城总部基地20栋2楼办公室,联系人:刘启航13855293195)。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和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
马鞍山兴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1月17日
遗失声明
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据1张,日期2021年03月08日,皖财专字(2017)字第0001217352号,预交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预交诉讼费:2598.0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