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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7 1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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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56761.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6761.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担保费317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17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7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441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另负担72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胡能国、程驰、安徽艺福江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捷禄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能国、王四九、程驰、第三人安徽艺福江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皖0706民初2903号。因未查询到你们的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09时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审理。其他事宜可详询0562-8810825。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曾祥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海波与被告曾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长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洁与被告吴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云与被告高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贤红、邹成:本院受理原告许道凤与被告李贤红、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甜甜: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智先与被告姚甜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福堂、孙武英与被告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名藕: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昌明与被告汪名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6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干传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凯巨百脑汇合肥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干传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3080、13081、13082、1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阔、贾昌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通知领取提存款的公告

  安徽炎黄酿酒总厂职工马长保、马武景、王红、朱霞、李云、闻利、钱侠、姜可辉、詹业虎、陈孝玉、马颍、汪勤、姜允春:

  安徽炎黄酿酒总厂破产清算组已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安徽炎黄酿酒总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破字第00001-1号、(2014)颍民破字第00001-2号、(2014)颍民破字第0000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应付给你们13人的破产待遇资金共计玖拾陆万玖仟壹佰玖拾捌元(小写:969198.00)提存到我处,请你们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如是代理人前来领取,请代理人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安徽炎黄酿酒总厂破产清算组出具的证明、领取提存款同意书到我处办理提取提存款领取手续。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安徽省颍上县公证处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