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臻昌汽车配件门市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沙阳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臻昌汽车配件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岸上纯歌娱乐会所: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酷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岸上纯歌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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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超:本院受理原告常晓弟诉被告刘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承志: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被告吴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家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克清诉被告董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男男:本院受理原告党军诉被告李男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原告徐先如诉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舜联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蕊诉被告合肥舜联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兴:本院受理原告徐进松诉被告杨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新天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国新天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赖锡康、郝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锡康、余正干、郝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余正干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凌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成与被告葛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成借款本金4441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0月27日的利息为1249元,自2021年10月28日起的利息以444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葛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成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287元,被告葛凌云负担109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葛凌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铜陵天井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韩春:本院受理原告徐先柱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21民初5010号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丰县人民法院
湖南巨宝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巨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湖南巨宝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货款1649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26.37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之后以尚欠货款1649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8元、保全费135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湖南巨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森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辛华诉被告洪小保、合肥森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大连路分部、合肥森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莹莹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莹快递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辛华134163.35元;二、被告洪小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辛华11214.52元;三、被告合肥森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莹莹快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洪小保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辛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元,由原告辛华负担1000元,被告洪小保负担91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森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预交的重新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0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