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讯 10月12日,宁国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请。
2019年,李某、张某、黄某合伙成立某养生会所,后因股资份额,三人产生纠纷。2021年2月,经法院确认,李某与张某、黄某二人签订的《合伙协议》解除,由李某退还张某、黄某59000余元。李某退出经营后,认为自己还有其他财产未分配完毕,且尚有工资未结清,遂多次在该会所内哭闹、留宿、占用沙发、阻挡楼梯,干扰会所正常经营。第三人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均告知李某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但李某不听劝告仍然继续实施前述行为,为此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宁国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会所内多次采用堵店门、阻挡楼梯入口、扰乱店内正常经营等行为,完全超越了保护财产和索要工资的范畴,致使第三人多次报警,明显超过了自力救济的范围,妨碍了该会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鉴于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宣城市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维权的方式和手段应当理性、理智、合法,但如果维权的方式、方法不当,不仅自己权益得不到保护,还会受到相应惩罚。本案中的李某,本可以采用正当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李某采用了过激的方法,致使纠纷激化,自己受到行政处罚,得不偿失。(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