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公民身份号码: 33060219790906****):本院受理原告尹成松与被告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叶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成松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366288.89元,两项合计3366288. 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4.8%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30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34630元,由被告叶飞负担。叶飞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尹成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兵(公民身份号码: 34012319770319****) :本院受理原告夏秀忠与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秀忠借款本金342500元、利息146685元,二项合计4891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以342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4. 8%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秀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5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9515元。由被告吴兵负担9438元,原告夏秀忠负担77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孙静(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703282020):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新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许燕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11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芳元:本院受理原告曹刚与程芳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14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2022)皖0102民初358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在安徽法制报向被告刘健、毛艮艮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一、被告刘健、毛艮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借款本金333710.7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8月1日为17069.91元,此后利息以333710. 7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12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更正为“一、被告刘健、毛艮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借款本金331710.71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8月1日为17069.91元,此后利息以331710. 7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87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我们刘伟林、刘伟刚、刘玉花三人于2021年10月5日至12月14日期间,在长江干流东西梁山至四褐山水域实施非法捕捞共计26次,捕得渔获物1563.69公斤,非法获利约30000元。严重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2022年6月3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29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伟林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伟林有期徒刑二年, 宣告缓刑三年;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玉花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宣告缓刑二年;三被告共同赔偿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20144元;三被告共同赔偿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性赔偿30000元。我们三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恨,并根据判决内容登报向社会赔礼道歉,请社会大众以我们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并树立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道歉人:刘伟林、刘伟刚、刘玉花
2022年11月2日
遗失声明
沈靖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收据一张,收据号为0001193128,金额 810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