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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02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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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言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山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省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言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诚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邢晓明、邢晓正、邢刚: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瑞峰与被告邢晓明、邢晓正、邢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叠色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陶丽婷与被告南京叠色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董艳玲、盛昆与被告合肥恒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滔普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赵寒冬:本院受理原告何洁诉被告安徽滔普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赵寒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何洁与被告安徽滔普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二、被告安徽滔普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何洁服务费6500元;三、驳回原告何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滔普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利利: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广娣诉被告王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诚恩公司登记地长期无人办公,杜靖不在户籍地居住,亦无法与两被告取得联系,通过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10591.64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以67143.8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算,以78039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算,以165408.7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算,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8910元及利息(以4891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有权向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7元,公告费520元,由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汤小兵:本院受理原告董光丽诉你及铜陵中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合肥顺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各项损失38388. 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2022)皖0706民初2556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庭审直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2022)皖0706民初2557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庭审直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2022)皖0706民初2553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庭审直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朱启平(342622197711181374):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朱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8000.49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40.74元(利息以108000.4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算至2022年8月25日,之后仍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09741.23元;2.判令被告朱启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130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本人胡小军、邓伟伟、王凤玲、潘美晨、戴言圩、王候影、朱洁洁,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此我们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特此致歉!

  致歉人:胡小军、邓伟伟、王凤玲、潘美晨、戴言圩、王候影、 朱洁洁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