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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28 16: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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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胡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24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肖胜: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肖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25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张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被告张平、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吴晓东:本院受理原告许春诉被告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88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巴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巴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90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健、郑玲玲诉被告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玲、叶伟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货款90283.5元和违约金( 违约金自2018年8月16日起以90283.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 元,财产保全费124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合肥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庆:本院受理的原告阚岭与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阚岭借款本金950000元, 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 年8月6日起,以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阚岭律师代理费7000 元;三、如被告王庆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阚岭有权对被告王庆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3288号金都华庭四期5幢3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 2017)合不动产权第0108198 号]、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3288号金都华庭四期2幢2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 合不动产权第0109687 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762元,由被告王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尚广奇与被告李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02民初11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刚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广奇借款本金330000元;二、被告李刚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尚广奇借款利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38656元,自2022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刚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尚广奇律师费15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705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74元,由被告李刚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马鞍山市海丰船务有限公司:根据武汉海事法院出具的(2022)鄂72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陆克腊(身份证号342823196701034736)已经将对你公司所享有的1427000元的债权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转让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你公司作为债务人应立即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履行上述债务。

  特此公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