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蚌埠市司法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在“队建制”的探索实践方面发力,健全体制、规范管理、提升效能,有力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什么实行“队建制”
形势所迫。2006年,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被赋予社区矫正职能,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工作;2013年,蚌埠市社区矫正支队、县区社区矫正大队相继成立,蚌埠市社区矫正机构初具规模。2020年,《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其中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为机构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撑。此外,蚌埠市社区矫正对象在册人数、列管人数常年保持在高位,社会和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关切和期待也越来越多,需要专人专职干专事。
现实之需。蚌埠市共有74个司法所,正式在编人员约100人,平均每个司法所仅1.35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之比约1:30,由于地域辖区不同,有的司法所管理对象只有10多人,而有的司法所管理对象则近100人。同时,司法所既要承担所在乡镇的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9项职责,又要做好乡镇其他中心工作,司法所人少事多矛盾突出,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上的精力有限,社区矫正工作亟需从司法所剥离出来。
监管需要。由于地域面积比较广、矫正对象比较多,一个县区社区矫正大队要承担几百人的报到、宣告等刑事执行工作,工作量较大,县区矫正机构难以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同时,如果只设立一个矫正大队也给社区矫正对象带来诸多不便,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到县大队报到、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等需要近2个小时路程,无疑给监督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倒逼管理者做出调整和改变。
如何推行“队建制”
示范引领,注重试点突破。为适应社区矫正发展的新形势,省厅要求各地尝试进行有益探索,2017年,《社区矫正法》出台前,蚌埠市决定在怀远县探索推行社区矫正中队建设试点,按照区域相邻、交通便利、便于工作的原则,将全县19个乡镇划分为5个区域,设立5个社区矫正中队,解决了县域社区矫正工作区域分散人员难集中,力量薄弱工作不专一,司法所在乡镇办公执法受干扰大等问题,形成县社区矫正大队指挥各中队承担主要监管职能、司法所协助配合的工作格局。
以点带面,注重整体推进。抓住怀远县试点取得成绩的有利时机,多措并举大力推行“队建制”工作,于2020年底,全市3个县4个行政区,7个大队12个中队均被县(区)委编办批准列编,形成市级支队为统揽、县级大队为主体、中队为支撑的社区矫正三级执法管理新模式,也确保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专人、专业、专职”的工作要求。
机制完善,注重巩固深化。社区矫正机构改革设置完成后,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转,蚌埠市积极整合挖潜内部资源,专门抽调精干力量,为每个中队配备不少于2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和1台执法执勤警用车辆,保证每个中队有不少于4名协管员专门从事执法辅助工作,强调上下协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制度落实,形成长效机制。
各类保障,注重夯实基础。建强辅助队伍,联合市人社局出台《蚌埠市社区矫正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扩大社区矫正协管员招聘比例,全市招聘近200名社区矫正协管员,充实到基层一线。落实经费保障,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更好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完善场所设施,利用乡镇机构撤并闲置场所、派出所提档升级腾空场所改造一批;协调乡镇划拨新的用地,出资新建一批,保证每个中队有不低于200平米的专门场所,做到场所独立、功能科室齐全。
“队建制”的优势在哪
规范化、专业化得到提升。社区矫正机构按“队建制”设置,把原来分散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集中到县区一级,保证了专职机构做专门的事,彻底扭转了非专职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局面,解决了原有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虚化弱化的问题。同时,“队建制”实行垂直管理,突出政令畅通、管理高效、执行统一,有利于高素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有利于发挥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优势;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监督管理质量得到提高。对比改革前后两年数据,在册人数和处罚人数均明显下降,这就是“队建制”带来的最明显成效,管理严格了,迁居回来的人少了;监管规范了,违规违纪的人少了,受处罚的人也就少了。
司法所的力量得到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所九大职能中的一项,机构改革前,司法所全部人员都要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占用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实行“队建制”后,社区矫正中队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能够集中精力高标准从事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以及乡镇交办的其他工作,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所力量。(汪振文 徐子淇 记者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