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伟:本院受理原告陈照银诉被告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施伟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11民初12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兰银: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兵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张兰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 0111 民初 5160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1执恢38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与烟墩路交口C-01地块滨湖时代广场C2幢商业101-106室、办公6、24-25、34-40层、C3幢301、302、307-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8587117K。
负责人:李军,职务: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186439XQ。
法定代表人:陈福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9号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7428XE。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2143C。
法定代表人:唐忠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应建仁,男,1962年4月17 日出生,汉族,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后吴58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04171419。
被执行人:徐美儿,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茂兴路86号1606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08081447。
被执行人: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268号(西大楼一楼东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71476096J。
法定代表人:叶菲,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美儿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坤和西溪里珺园2幢2单元05室房产(含家用电器)(预售许可证号为:杭售许字2010第0058号)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业已生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前述资产的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徐美儿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坤和西溪里珺园2幢2单元05室房产(含家用电器)(预售许可证号为:杭售许字2010第0058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1执恢38号之一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与烟墩路交口C-01地块滨湖时代广场C2幢商业101-106室、办公6、24-25、34-40层、C3幢301、302、307-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8587117K。
负责人:李军,职务: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186439XQ。
法定代表人:陈福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9号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7428XE。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2143C。
法定代表人:唐忠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应建仁,男,1962年4月17 日出生,汉族,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后吴58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04171419。
被执行人:徐美儿,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茂兴路86号1606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08081447。
被执行人: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268号(西大楼一楼东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71476096J。
法定代表人:叶菲,董事长。
第三人:张威,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凝碧村中2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410065153。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美儿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坤和西溪里珺园2幢2单元05室房产(含家用电器)(权证号:杭房预西字第 11119267 号)。买受人张威(身份证号码:332526198410065153)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淘宝网”以最高价20335500.00 元竞得上述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区坤和西溪里珺园2幢2单元05室房产(含家用电器)(权证号:杭房预西字第 11119267 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威所有。杭州市西湖区坤和西溪里珺园2幢2单元05室房产(含家用电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破产公告
(2022)皖1503破32-3-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程霞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皖1503 破32-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程霞对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 1503破 32-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7日前,向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 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张世富,联系电话:1815681265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丰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4日上午8:30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破产公告
(2022)皖1503破31-3-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皖1503破 31-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3破31-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 17 日前,向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尤健,联系电话:18756467168)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4日9:30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破产公告
(2022)皖1503破30-3-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2年10月17 日作出(2022)皖 1503 破 3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3破30-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2年11月17日前,向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 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牛犇,联系电话:1520564063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4日10:30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破产公告
(2022)皖0207破2号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该公司申请,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 年 10 月 14 日作出(2022)皖0207执599号决定,将被执行人为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皖02破申1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该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另指定安徽春谷会计师事务所为安徽小烯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金峨南路291号;邮政编码:241200;联系人:钟秀春;联系电话:18010768501)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长丰县爱婴宝贝母婴店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1MA2T68WR6X;食品安全证正副本丢失,食品许可证编号:JY1340121003713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