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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21 15: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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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良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光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庆: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怡翔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青网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泰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泰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947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尔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506291730):本院审理原告侯俊峰与被告崔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偿还所欠货款13438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月25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 民初154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峰(公民身份证号码: 34212819721003****):本院受理原告刘滔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滔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李峰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滔的借款本金190000元;2.判决被告自本案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8日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心红(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112111418):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韶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心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16211.8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11997.91元; 2、请求判令被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宏、高燕、刘君、段水南、张会涛、钱伟、尹朋朋、王蕾、杨健、张萌、杨建、陶水芳、胡军、宋杨、刘后新、张龙、苗之润、陈瑞、李欲合、文杰、吴海燕、徐斌、夏玲菊、严思: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6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伟伟、李强、方庆丰、李佳保、陈民福、欧信福、彭明大、程军、朱邦高、徐丽金、林飞飞、于仲年、张健、曹云龙、王佳、束廷良、任亚飞、冯伟彬、凌景雄、胡霞、孟秋、张明、王杰虎、李焱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6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志远、赵玉梅、姚家驹、钟华娟、胡频、彭绍文、朱雅平、杨元东、余正燕、陈功、黄艳、张路路、王晓伟、刘颖、吕玺、杜家宾、齐冬冬、吴毅、王祎卉、黄涛、张健彤、杨重生、汪军、何菲菲: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松波、兰兆年、欧阳凯雯、蒋钟旭、倪凤、钱琼、胡华超、李小青、王洋、王晓磊、吴业新、柴茂申、季而波、李玲、胡荣震、鲁夏、刘晓琼、于洋、樊世全、崔娟娟、汤伟俊、鲍晓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建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莲湖村民委员会诉你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续租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土地租金,2019年2月15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按照17060元/年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为39806. 67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952元; 4.判令被告腾空土地恢复原状,并将土地交还给原告;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占用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17060元/年计算被告实际腾空并恢复原状之日);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彭克树、高坤荣、孙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云鹏诉彭克树、高坤荣、孙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 皖019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刘云鹏与被告彭克树、高坤荣、孙健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回迁房平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彭克树、高坤荣、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云鹏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共计4万元;三、驳回原告刘云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200元,由被告彭克树、高坤荣、孙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袁露露、安徽滋味鸡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瑞昇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忠诉你们、张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国瑞、袁露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朱忠借款本金183000元,支付利息66541.8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83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滋味鸡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滋味鸡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国瑞、袁露露追偿;三、被告张国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忠借款本金100800元,并支付利息35194.4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8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朱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9元,由原告朱忠负担1228元,被告张国瑞、袁露露、安徽滋味鸡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15元,被告张国瑞负担2516元;公告费(以发票为准)由被告袁露露、安徽滋味鸡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精古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闻巧珍与安徽精古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合仲字第100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