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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20 15: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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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燕翔、侯纯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意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孙燕翔、侯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余国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翠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国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虎:本院受理的原告邓青梅诉被告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11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东升架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天脚手架租赁经营部诉被告蚌埠市东升架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策三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铭科技有限公司、汪冬、唐浩淼: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铭科技有限公司、汪冬、唐浩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金苗、李琦、高李娜、高翠香、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纳尼亚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金苗、李琦、高李娜、高翠香与第三人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铁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见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欢欢诉被告安徽乐见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316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王欢欢与被告安徽乐见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签订的《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二、被告安徽乐见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欢欢27455元;三、驳回原告王欢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决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放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健、毛艮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与被告刘健、毛艮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健、毛艮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借款本金333710.7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8月1日为17069.91元,此后利息以333710.7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 12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刘健、毛艮艮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刘健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1888 号砂之船艺术商业广场1幢-a-2、1幢-a-3商2080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8)合不动产证明第001781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06 元,由被告刘健、毛艮艮负担6503元,由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负担30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健、毛艮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萍(公民身份号码: 34010219660815****):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忠与被告李亚龙、王熙熙、赵黎娟、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亚龙、王熙熙、赵黎娟、周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忠借款本金266105. 17元、利息15822.91元,二项合计281928. 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后利息以266105. 1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李志忠对被告李亚龙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泉山路107号御安西苑5幢1001室房产[权证字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413405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李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4元,财产保全费200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25元,由被告李亚龙、王熙熙、赵黎娟、周萍共同负担8258元,原告李志忠负担367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房文武:本院受理安徽西萍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调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依蝶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燕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燕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公积金逾期贷款53858.8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1888.99元(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53858.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4.8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此后仍按照年利率4.87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偿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1000元;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前调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金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08191974):本院受理原告徐连璋与被告邵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7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共112767元,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324293元,利息共计447060元),以上本息暂合计114706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金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08191974):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与被告邵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共48920元,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139237元,利息共计188157元),以上本息暂合计488157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高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603131951)、邵金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08191974):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与被告邵高德、邵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息30%计算,共573994元,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241350元,利息共计815344元),以上本息暂合计1335344元。二、被告二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二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5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7272元等费用(以上共计1408116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谈少衡:本院受理原告江贵平与被告付圣云、谈少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谈少衡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706 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付圣云、谈少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贵平租金80000元,并承担延期交付租赁物占用费(从2022年6月29日起至归还租赁的厂房、大棚、场地之日止,按年租金12万元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付圣云、谈少衡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案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债权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11月9日上午9 点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第1法庭召开上述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证复印件。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管理人

2022年10月15日

遗失声明

  蜀山监狱民警倪国庆不慎遗失警官证,警号3404165,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