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路、张敏:本院受理原告瞿贤德与被告张路、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及截至起诉日利息柒万叁仟壹佰元整(73100元),剩余利息算至款清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鸿飞:本院受理原告张万友与被告王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被告王鸿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献县兴隆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献县兴隆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418585. 94元(租金暂计算至2021 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约定租金标准计算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日租金具体标准为:碗扣横杆0. 015元/米、碗扣立杆0.015元/米、轮扣立杆:0.015元/米、可调顶托: 0.025元/根);二、被告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献县兴隆建筑器材租赁站违约金(以418585. 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献县兴隆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物碗扣横杆10.8米、碗扣立杆40.2米、轮扣立杆1452米、可调顶托1根,若不能返还,被告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献县兴隆建筑器材租赁站上述租赁物的损失24065元;四、驳回原告献县兴隆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58元,由原告献县兴隆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358 元,被告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荣凤、吕清波:本院受理原告范后存与被告范荣凤、吕清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两被告于2018年3月2日签订的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147号福禄园125幢406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编号:1519970354614)无效;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万元(以评估价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主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凡哲中:本院受理原告范德胜与被告凡哲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凡哲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范德胜货款672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67200元为基数自本案提起诉讼之日即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德胜其它诉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18元由被告凡哲中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郁金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郁金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郁金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刘小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2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借款本金15311.31元、2022年5月23日前的罚息19578. 23元,合计34889.54元;并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即年利率8. 4%)给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王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律师费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元,由王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高向忠:本院受理原告唐煜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归还55500元,并支付迟延利息合计2136. 36元,上述款项合计57636. 36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诉讼等所有因本案产生的费用。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22 破13号
本院根据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霍邱县领仙饮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19日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霍邱县领仙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霍邱县领仙饮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1月19日前,向霍邱县领仙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237400; 联系电话:陈英杰律师152156499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霍邱县领仙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霍邱县领仙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霍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霍邱县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1522破14号
本院根据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安徽省圣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19日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安徽省圣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安徽省圣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1月19日前,向安徽省圣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237400;联系电话:陈英杰律师152156499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省圣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省圣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1日上午10时在霍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霍邱县人民法院
任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被告你及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706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任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截止到2022年6月6日已到期利息及罚息为8199.52元,之后利息按9. 6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吴军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64元,由被告任黎、吴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季鸿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341219941137172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