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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18 16: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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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中: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公平诉被告张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新: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建东诉被告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帆: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健豪诉被告叶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瞿鑫、桂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学海与被告瞿鑫、桂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补充证据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峰:本院受理原告邹飞与被告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金计: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平与被告陈金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方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邓青梅与被告李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特沃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特沃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华照交通(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迪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照交通(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11民初10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梁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超与被告卫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疏义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泉群诉被告疏义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48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义安区钟鸣镇优速包裹配送站:本院受理原告崔志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共计4057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快递费合计9472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2)皖0422破2号

  本院根据安徽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14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6日前向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寿县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8日

破产公告

各位债权人:

  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 颍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安徽天都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安徽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后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特就安徽天都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召开时间

  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1月9日9点30分

  二、会议召开地址

  颍上县六十铺镇政府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各债权人表决安徽天都纸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参加此次会议的债权人在参会过程中对材料内容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会议中以文字形式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会对此做出解答。

  2、投票表决

  在对安徽天都纸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时,请各债权人积极表决,所有表决事项结束后,管理人进行统计并及时公布。

  附件

  1、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从颍上县以外地区前来参会的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

  2、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参会且未委托相关代理人参会的债权人,视为放弃此次表决权。请各位债权人合理安排参会行程。

安徽天都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0月18日

声明

  本人王传(身份证号码342101195708062253)是安徽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在阜阳市颍上县设立子公司,即阜阳市伟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投资一个化工项目。以上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伟,在没有经公司股东会议和领导班子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29日,私自携带公章和公司土地证出走。本人郑重声明:在此期间,上述两公司和任何单位及个人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和借款的合同、协议均与本人无关。

  声明人:王传

  电话:13866668777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