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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14 1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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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肖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1411.87元,并支付利息26670.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为26670.87元,之后以尚欠本金71411.8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88元,由被告肖飞负担20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肖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麻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麻耘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1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9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1元由被告刘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曙祥: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宗斌与被告张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曙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聂宗斌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4.1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聂宗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张曙祥负担1057元,原告聂宗斌负担196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曙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2元,由被告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156元,原告安徽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翔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翔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0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仕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浩诉被告许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道芬诉被告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超、柯燕、宁国市科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青华诉被告任超、柯燕、宁国市科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光丽:本院受理了原告陈兆田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2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陈兆田与被告沈光丽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宋占清:本院受理原告查日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4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赵家龙:本院受理原告丁美富诉赵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498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家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于美富货款3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丁美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赵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任元清:本院受理原告胡家磊与被告任元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这些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本院根据淮南大润泽米糠粕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淮南大润泽米糠粕加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9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淮南大润泽米糠粕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南大润泽米糠粕加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4日前,向淮南大润泽米糠粕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庞红新,联系电话:18955402606,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大润泽米糠粕加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南大润泽米糠粕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政务新区武夷山路西侧)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钉钉”网络平台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