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鉴于我担任高管,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请问我能否让丈夫经营同类业务?
读者:朱燕珍
朱燕珍读者:你不能让丈夫经营同类业务。虽然竞业限制的对象只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没有包括其亲朋好友等,似乎让亲朋好友为之便不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其实不然,因为《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指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诚实信用的要求之一就是劳动者必须维持个人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在损害企业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本案中,你丈夫经营同类业务,无疑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基于你丈夫的利益和你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无疑构成未能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相互关系,有悖于职业道德;你也不可避免会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也有理由对你未能忠于职守、严守秘密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