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魏: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桂兰与被告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涛、李昌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悦瞳粮油店诉被告吴涛、李昌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展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洋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展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华、卢国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品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华、卢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鹏达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培鸾、李萍、李健与被告王凤云、张静、合肥鹏达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3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克琴、徐磊: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姚仲明与被执行人胡克琴、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仲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克琴、徐磊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1255号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幢办2-1203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执恢90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0828****):本院受理原告童斌与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请求判决高明立即向童斌支付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47972.29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37216.44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利息为10619.18元,以后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利息为136.67元,以后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103972.29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明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原告何泽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2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26日,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将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先对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分配,再依次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进行分配,故请求本院终结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已裁定认可。根据该分配方案,管理人将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先对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分配,再依次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进行分配,故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予以准许。鉴于本案尚遗留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清算职责,直至完成全部清算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四和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40000400004311)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