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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9-28 18: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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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速美宅装修有限公司、张正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驿诉被告合肥速美宅装修有限公司、张正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们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丽客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安丽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育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先春诉被告梅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弘柒公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桓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弘柒公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琪琪:原告薛群与被告杨琪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琪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薛群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50元,由被杨琪琪负担1650元,原告薛群负担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制作的(2022)皖0102民初8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仲彪(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80831****):本院受理原告张程与被告郑志虎、阮仲彪、王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程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97733元,二项合计22977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之后利息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郑志虎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原告张程有权对被告郑志虎所持有的六安市坤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阮仲彪、王雨飞对被告郑志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32102元;由被告郑志虎、王雨飞、阮仲彪共同负担31382元;原告张程负担72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章礼青与被告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皖0706民初26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顺安法庭(顺安镇政府五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皖1502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2破5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0日前,向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梁舒婷,联系电话:1806306163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永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本人王飞因盗采江砂,破坏长江池州段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致歉人: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