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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9-27 10: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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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张秀梅与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张秀梅与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付呗推广合作协议》;二、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秀梅支付的服务费2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云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荣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生头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703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荣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合肥荣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84元,由被告李云生负担3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婧: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丽华诉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天杰、姚梨花、周婧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学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宗根与被告丁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尧: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先军与被告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程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金诉被告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翟文品、苗健玮:原告合肥华美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翟文品、苗健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瑞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翟文品、苗健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美钢材有限公司钢材款人民币2155414.86元并支付利息310790.76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9日,之后利息以人民币2155414.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自2022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翟文品、苗健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美钢材有限公司律师费用24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000.00元。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东:本院受理原告蒋胜兵诉被告王世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世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蒋胜兵欠款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王世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周守千:本院受理原告陈绪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守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绪元借款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周守千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李军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军正、刘全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皖0706执恢171号。因李军正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李军正送达,现依法向李军正公告送达(2022)皖0706执恢1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李军正所有登记在第三人李万民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658VB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