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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9-26 15: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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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告孙宏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11民初16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汤池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威尔康洗涤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汤池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虎、许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虎、许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11 民初 1629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2858号原告安徽辉恒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团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 0111 民初 13476 号原告合肥智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团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0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李昂、合肥玖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 0111 民初 15330号原告张灿灿诉被告许明超、李昂、合肥玖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好: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3810号原告邹道军诉被告吴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吴好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潮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1641号原告彭程诉被告潮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潮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小来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1385 号原告济南乐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小来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小来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威尔新兴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 0111 民初 11278 号原告合肥优思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威尔新兴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北京威尔新兴物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盛诉被告顾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 3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陶沈渔庄: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寅荣水产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陶沈渔庄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威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朱东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瑞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振威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朱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龙(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时龙(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时龙(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11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寨县天堃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昕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寨县天堃商贸有限公司、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金寨县天堃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 民初 6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波:本院受理原告杨黎明与被告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黎明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118 元,由原告杨黎明负担1143元,被告张剑波负担19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剑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华诉被告王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 0102 民初10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建华借款6659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665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建华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三、驳回原告朱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2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 820元,合计 3352 元由被告王勇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自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易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自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 0102 民初 20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自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易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80000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应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易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刘自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军:本院受理原告汪荣林诉被告孙军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 0102 民初 24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荣林借款本金197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为10225.73元,之后利息应以19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450 元,保全费 1806 元,合计 6256 元由被告孙军负担6176 元,由原告汪荣林负担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娟:本院受理了原告李雪峰起诉你(2022)皖0121民初4200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李梦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李梦捷18周岁时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淮北市烈山公安分局民警樊梦杰,警官证(0267217)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继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2201910094101,发证时间为:2019年05月27日,声明作废。

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据一张,收据号为0001597315,金额为31852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