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遴群:原告合肥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遴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遴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352.5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2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 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验豪、九江安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宛军诉被告石验豪、九江安胜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保险公司证据副本、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继斌:本院受理原告胡花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11民初884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梦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太平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191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给付垫付款1800元及利息(以1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亚利(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3195012170045)、董亚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5302220036)、董亚弘(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5807027040):本院受理原告董亚和与被告董亚利、黄亚强、董亚弘、董亚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董亚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被继承人董化一于2012年1月15日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2.判令被继承人董化一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338号职工集资楼5幢304室房产(面积78.65平方米)由原告董亚和继承,被告董亚利、董亚强、董亚弘、董亚明配合原告董亚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董亚利、董亚强、董亚弘、董亚明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周月华: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周月华、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三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2401.78元并支付利息(以5581.0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起、以176820. 7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周月华、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三反对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4元,公告费520元,由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周月华、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三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欧陆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兴宇优工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原被告终止厂房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厂房,并支付腾空退之前的厂房租金按月租金48468元每月直至腾退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的滞纳金按年租金5%计算即29080.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姚传杰:原告凌国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姚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凌国胜劳务费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核实结算),由姚传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乃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六安市五金二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4139276X。
法定代表人:涂群,该公司经理。
2022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22) 皖1503破14-1-1号民事裁定,受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子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六安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亿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亿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截至2022年8月1日的利息为8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705民初59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执业公证员毛晶(女,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02041864),执业证编号: 112071220200618 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陶庆,警号:000857,警官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