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慕雅全屋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旭东诉被告合肥慕雅全屋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民强:本院受理原告薛伟龙与被告郭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郭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伟龙9000元。案件受理费1818 元,由原告薛伟龙负担1768元,被告郭民强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民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02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诚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俊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华俊:本院受理原告贺学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21民初4558号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丰县人民法院
梁阿敏:本院受理原告刘文龙诉被告梁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2)皖01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文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82元由原告刘文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韩邦银诉被告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9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邦银借款5000 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伟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冬生、张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先俊诉被告张冬生、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洋诉被告王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佳鸿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铁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佳鸿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礼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小飞: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2406号案件原告胡朝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明贤: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2407号案件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黎福: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7832号案件原告周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22)皖0111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向荣:本院受理原告牧来宝诉你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张恒:原告吴世清与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张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世清借款本金135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 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阳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JXKH13);房红阳(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110316617):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融乐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阳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房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逾期偿还债务受到的利息损失8700元,并继续赔偿直至本息还清之日(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年利率为6. 525%,从2022年3月28日开始计算,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损失为87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大国(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6807151635):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家合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韩丰源烤肉店,刘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168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3904元(以8390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书缘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汉暄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书缘商贸有限公司、储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储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汉暄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000元;二、被告储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汉暄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本金9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宰(LPR) 支付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汉暄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元,保全费1164元,由被告储国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徽汉暄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湖南懂味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懂味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748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凯元功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领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凯元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陶红保、李世标:本院立案受理执行长春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三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长春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安徽三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东陶红保、李世标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