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阿优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海云诉被告安徽阿优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宇:本院受理原告齐力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5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汪新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汪新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705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周家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周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岗集分公司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晨诚诉被告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11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向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方舟诉被告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11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六安市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 皖1503破2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3破23-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市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市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六安市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惠路与梅山路交叉口世纪商务大厦七楼,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陶冶,联系电话: 1811069512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16时30分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六安市博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皖1503破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博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 皖1503破20-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市博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市博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六安市博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惠路与梅山路交叉口世纪商务大厦七楼,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陶冶,联系电话: 1811069512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博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博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10时10分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六安市海盛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皖1503破2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海盛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3破21-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市海盛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六安市海盛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六安市海盛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惠路与梅山路交叉口世纪商务大厦七楼,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陶冶,联系电话:1811069512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海盛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海盛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六安天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皖1503破1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天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3破19-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天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天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六安天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惠路与梅山路交叉口世纪商务大厦七楼,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陶冶,联系电话: 1811069512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天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天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六安市成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皖1503破2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成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3破24-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市成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市成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六安市成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惠路与梅山路交叉口世纪商务大厦七楼,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陶冶,联系电话:1811069512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成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成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11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六安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 皖1503破2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 皖1503破22-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六安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惠路与梅山路交叉口世纪商务大厦七楼,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陶治,联系电话: 18110695125) 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15时30分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六安大地饮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皖1503破1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大地饮品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3破18-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大地饮品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大地饮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六安市六安大地饮品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惠路与梅山路交叉口世纪商务大厦七楼,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陶冶,联系电话: 1811069512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大地饮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大地饮品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本院根据六安市裕安区华好糖酒综合大市场的申请裁定受理六安市裕安区华好糖酒综合大市场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调查,六安市裕安区华好糖酒综合大市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1551.75元,无其他财产。六安市裕安区华好糖酒综合大市场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亦不具备重整、和解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宣告六安市裕安区华好糖酒综合大市场破产并终结六安市裕安区华好糖酒综合大市场破产清算程序。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姜功康:本院受理安徽安儿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辉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姜功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21民初1431号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琳琳与被告陈刚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琳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琳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汤姆托德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铂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汤姆托德服饰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11民初9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玉霞申请宣告自然人魏林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9月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魏林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本人钱叶进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了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道歉人:钱叶进
遗失声明
安徽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肥西县支行核准号:J361001657270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