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增杰:本院受理原告陈辛未诉被告陈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波、合肥瀛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健林诉被告牛波、合肥瀛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学友: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9780号原告葛宜清诉被告夏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9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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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六安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9309号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六安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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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腾信创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四里河街道办事处与你公司行政决定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一、准予强制执行庐四政[2021]41号行政决定,解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四里河街道办事处与安徽腾信创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二、安徽腾信创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四里河街道办事处已经兑现的全部政策支持资金26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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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梁德岁:本院受理原告陆峰诉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德岁股东资格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5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陆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陆峰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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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滔普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赵寒冬: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洁诉被告安徽滔普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赵寒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款项6500元,被告二对退还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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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家金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411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7840.26元(以1411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20日暂计至2022年5月16日,以后顺延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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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万传宗与被告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桂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云生,第三人石文刚、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万传宗对于本院作出的(2022)皖0111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被告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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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肥东县绿明冷冻食品经营部诉被告许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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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玉才:本院受理原告彭丽红诉被告彭玉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1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浩: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英诉被告章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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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安徽省彭总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大楼店郑国锋执业药师注册证遗失,证号:341222160027,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