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告孙宏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金斗、秦玉叶、毛远杭、吕彪、路丽丽、李德模、桑尧、孔庆群、王扣云、高万荣、毛延炎:本院受理的原告姚金斗、秦玉叶、毛远杭、吕彪、路丽丽、李德模、桑尧、孔庆群、王扣云、高万荣、毛延炎与被告瑶海区名人御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金斗、秦玉叶、毛远杭、吕彪、路丽丽、李德模、桑尧、孔庆群、王扣云、高万荣、毛延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长天运输有限公司、朱启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万达支行诉被告合肥市长天运输有限公司、朱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94042042D):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留宾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晟睿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平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22)皖0103民初651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留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9286.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75.32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之后以尚欠货款69286.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留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及公告费266元由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2)皖0103民初651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晟睿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168.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9.35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之后以尚欠货款50168.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至款清止];二、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晟睿商贸有限公司质保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晟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及公告费267元由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2)皖0103民初651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平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3130.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92.06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之后以尚欠货款53130.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平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元及公告费267元由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正燕、彭俊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原告李靓诉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双成:本院受理原告严娟诉被告张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传丽、彭习梅、彭东香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3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志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宗标与被告施红华、李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杰、吴全民、司武亮:本院受理原告王进丰诉你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贤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盛幕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贤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玻璃款17256元及违约金15480元(以17256元为基数,按照日5‰自2021年9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浩、杨先芬、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周浩、杨先芬、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14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玻璃款26381元及迟延支付利息4263.76元(以263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8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俊彩、曾爱银、黄文东、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俊彩、曾爱银、黄文东、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明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勇:原告杨庆年与被告李勇、葛会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李勇、葛会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杨庆年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杨庆年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尊敬的社会公众:本人李景,因在长江铜陵段非法盗采江沙,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经过开庭审理,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到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现在认罪伏法,并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歉,决心以此为戒,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将公众利益放在心上,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致歉人:李景
2022年8月1日
遗失声明
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韦斯特酒店不慎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JY2340104007657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