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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28 16: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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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巾凡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黄思前:本院在执行刘国举与安徽巾凡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刘国举向本院申请追加黄思前、宋怀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9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国举的申请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波: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先锋:本院受理原告崔军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爱琴( 342124194810150225 )、刘家顺( 341223199603090216)、刘天佑( 341621200908034324 ):本院受理原告高乔楠、金兴永与被告刘金地、李爱琴、刘武、刘家顺、刘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金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整以及利息147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后按15.4%计至款清息止);2、被告李爱琴、刘武、刘家顺、刘金地、刘天佑在继承刘炳乾遗产范围内承担第一项诉请中借款本息247万的共同还款责任,并对刘金地担保的房产(证号:合蜀140006511)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优先清偿原告的借款本息等费用;3、被告刘金地支付律师服务费5万元整;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7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金梅:本院受理原告黄成宝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顺骐汽配商行、李平:本院受理原告方素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奎:本院受理原告唐大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德虎:本院受理原告殷浩诉被告谢德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殷浩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及行程费用合计21500元人民币。二、一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谢德虎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志豪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000元整及逾期不还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 75%计算,暂计算674元,款清息止)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光勇、何林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苗向阳诉被告吴光勇、何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61000元,利息510291元,本息合计1471291元(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为28509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 8%计算,为225194.33元;且最终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海州景秀世家56幢601室[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05790号 ]后优先受偿;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凯、杨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雷石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晓波:本院受理原告时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应召、孙立霞、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福群诉被告胡应召、孙立霞、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维明:本院受理原告徐景云诉被告王维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阳:本院受理原告李杨诉被告赵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海山:本院受理原告王业安与被告许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波、蔡晓曼:本院受理原告房利敏、玛娴与被告黄波、蔡晓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胡城: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大兵与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胡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书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炳军与被告张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珏皓: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朝芹与被告夏珏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12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家芝、孙玉伟、孙帮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长银与被告孙家芝、孙玉伟、孙帮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