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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11 15: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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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格蓝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毛子:本院受理原告王正莲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毛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正莲各项损失合计3006.3元;二、驳回原告王正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款112872.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其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旭诉被告安徽乐其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舒方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睿智千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敏诉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健熙、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吴健熙、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祝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会荣诉被告张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继泽:本院受理的原告宇汝兵诉被告朱继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俊通建材有限公司、许正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俊通建材有限公司、许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小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郁金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健、毛艮艮: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诉被告刘健、毛艮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治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楠楠与被告李治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治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楠楠支付货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428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之后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本息止);二、驳回原告朱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63元,由被告李治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汤姆托德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铂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汤姆托德服饰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泰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祥宇烟酒商行与被告安徽泰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庐阳区祥宇烟酒商行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0470元,利息414.87元,共计140884.87元(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国勤:本院受理原告蔡志水与被告吴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皖019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国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蔡志水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吴国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9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桑海朝:本院受理原告李丰如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郁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青:本院受理原告姚德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鸿博:本院受理原告刘光耀与被告刘鸿博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小林: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振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7096元及利息(按借款凭证约定超出还款日期,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2、判决被告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露、陈燕梅、谢进宇、曹洪玮、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蚌埠市蓝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索权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许露、陈燕梅共同偿还垫付款228361.40元、资金占用利息24133.23元(每期自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暂算至2022年2月14日,其后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255494.63元;2、判令被告谢进宇、被告曹洪玮、被告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以上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以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士根、吕克银、尼玛才仁、梁辉、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蚌埠市蓝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索权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李士根、被告吕克银共同偿还垫付款89517.72元、资金占用利息12264.79元(每期自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暂算至2022年2月14日,其后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104782.51元;2、判令被告尼玛才仁、被告梁辉、被告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及其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已受理原告沈金莲诉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15700元以及逾期利息178.48元(以157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20日,直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已受理原告汪兵诉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15300元以及逾期利息125.08元(以153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自2021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20日,直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干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李干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干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8990.11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李干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34元由被告李干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公告

  本人吴加发自2021年8月份起,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证件的情况下用吸砂泵船在长江铜陵段盗采江砂,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进行了赔偿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我保证今后一定争做懂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歉人:吴加发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