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高考结束后,我和同学在一家餐馆聚餐时,我不慎踩脏一名醉酒顾客的鞋子。虽然我一再赔礼道歉,但其不但对我恶言相向,还要我赔偿1600元“损失费”,见我拒绝后还对我拳打脚踢。店主不仅未加制止,甚至没有报警,最后还让他扬长而去。请问我能否要求店主赔偿?读者:邹春霞
邹春霞读者:你有权要求店主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你基于消费合同的存在,而具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店主则具有对应的保障义务。而店主不仅未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没有报警,乃至让醉酒顾客扬长而去,导致你最终因不能明确醉酒顾客身份无法索赔,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另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正因为店主未尽职责,决定了你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造成,但在无法确定醉酒顾客身份的情况下,店主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