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秦洋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林、夏昭亮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8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业合作合同书”;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王宝林返还投资款5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全部返还时止),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为4979元;三、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夏昭亮返还投资款5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全部返还时止),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为4979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世全:本院受理原告樊世银与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7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钢三个自然村26幢603室及27幢604室房屋归原告樊世银所有;2、判令被告樊世全及第三人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人民政府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李梦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卢晓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胡先珍:本院受理原告聂正帮诉被告胡先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梦:本院受理原告占祥云诉被告占祥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保合同价款30687.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后河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曹亚鹏诉被告深圳市后河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陈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与被告谢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4702.8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为22732.6元,此后利息以94702.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12元由被告谢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新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与被告方新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方新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3759.9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为35614.98元,此后利息以73759.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被告方新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与被告杨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185.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为73411.87元,此后利息以97185.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60元,由被告杨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王宁、王新华、丁洪全、安徽万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玉银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夏玉银借款45911.45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欠款本金和年利率13.2%,从2020年5月1计算至付清时止),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二、被告王宁、王新华、丁洪全对上述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王宁、王新华、丁洪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王宁、王新华、丁洪全:本院受理原告夏玉峰与被告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王宁、王新华、丁洪全、安徽万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2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玉峰偿还借款38327.6元;二、被告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玉峰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王宁、王新华、丁洪全对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夏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为460元,由被告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王宁、王新华、丁洪全共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央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庐阳区徐应付金润粮油经营部与李长荣与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孙安:本院受理的陈斌与陈孙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云龙、夏长胜、卞立俊、唐正、许华昆、安徽省元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徐馡与梁越新与徐云龙、夏长胜、卞立俊、唐正、许华昆、安徽省元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央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云龙、夏长胜、卞立俊、唐正、许华昆、安徽省元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馡与梁越新与徐云龙、夏长胜、卞立俊、唐正、许华昆、安徽省元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徐馡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2021)皖0111民初1768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撤销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执4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停止追加上诉人徐馡为被执行人,停止执行上诉人徐馡的个人财产,取消对上诉人徐馡的限制消费令;二、依法判令一、二审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天津丹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艺圈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霆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时美诉被告张兰芳、赵力与第三人天津丹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艺圈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霆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天津丹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艺圈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霆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时美诉被告张兰芳、赵力与第三人天津丹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艺圈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霆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时美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判令撒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730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中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天津丹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艺圈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霆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时美诉被告张兰芳、赵力与第三人天津丹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艺圈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霆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张兰芳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礼东、常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传红诉被告常礼东、常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8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